保人與呆人: 跑路條款

【時間】2010-05-08 •【分類】企業產業 •【作者】魔旅士

以前常聽家裡的長輩說: 不要給人做保, 因為保人是呆人! 這句話有道理, 但是也是早期法律缺失的結果.

債主落跑, 保人變債主的時代將消失!?

昨天(五月七日)立法院民法修正三讀, 通過 “保證人不得放棄先訴抗辯權”. 這形同宣告 “債主落跑, 保人變債主” 的時代將會消失. 早期, 如果債主落跑, 債權人會轉向保人討債, 所以常常會保人變債主; 因此保人是呆人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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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人應該是要像石頭一般可靠? 還是像石頭一般的呆? ]

新的民法修正案, 規定不得放棄「先訴抗辯權」. 有兩項重點:

(1) 債主若不償還債務, 銀行(債權人)得先向債務人追債, 不得先向保人追債. [ 跑路條款 ]
(2) 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等職務, 離職之後債務保證責任也消滅, 只負擔任職期間的保證責任.

好事一件! 回到基本的債務權利義務關係

這法案一過, 可真是好事一件! 以後, 債權人可就不能再憑著有保人而放心的(或說是輕鬆的)貸款了.

想一想: 銀行的貸款會不會因此要拉高標準? 會的. 因為未來的保人可能形同虛設喔! 要知道, 借錢給人可是要好好盤算的. 這種權利義務來就是天經地義, 以往的銀行憑著保證人制度, 可能少了徵信評估, 因而衍生漏洞. 未來銀行風險可是加大了. 換句話說, 以後想到銀行 “搬錢”, 難度又高了一點.

另外, 擔任公司董事, 連帶債務保證責任也是有限; 所以也是拉高信用標準的信號.
總之, 小心選值得信賴的伙伴總是比較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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