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昌生技案 : 宇昌案 大事記
【本文為個人對此懸疑案件私人研究,不喜好者鑽究法條者,請勿閱讀】
【 宇昌生技案最新更新, 2013-10-02 】
監察院 調查 宇昌案,2013年10月02日通過糾正行政院和經建會. 監察院認為國發基金當初投資宇昌公司, 只經過少數人審核就撥款,流程速度異於常情。當時行政院副院長 蔡英文 明知後來 宇昌案 的投資條件和發展方向都與第一次上簽的內容不符,卻仍然核准,且不再簽呈當時的行政院長 蘇貞昌,明顯違背職務。
另,何美玥 冒用 96年2月9日簽為宇昌案申請國發基金投資「專案核准」憑據,並為後續撥款作業,也違背職務。
【宇昌生技案最新更新, 2012-8-14】
【宇昌生技案最新更新, 2012-8-14】, 特偵簽結宇昌案(有關前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等涉嫌貪瀆案件本檢察署結案), 特偵組認為均無刑事不法事證. 主要的三份公開報告如下聯結.
(1) 檢察署新聞稿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281418193064.pdf
(2) 結案報告全文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281418201113.pdf
(3) 外界質疑問題說明對照表.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281418204871.pdf閱讀完這三篇特偵組報告後, 我得到的結論是: 特偵組真的很相信所有證人的善良與說法, 所以可以得出這些表面的結論, 真是難為了. 試問: 如果你是聰明的調查人員, 你會相信所有的證詞嗎? 還是應該相信自己的分析調查. 另外, 從政治厚黑的角度來分析, 特偵組能夠大事化小的苦心也可以理解,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啊! 如果這是一件商業利益的糾紛, 調查的重點應該是比較得利一方與受害一方的證詞, 以找出誰隱瞞關鍵事實; 如果僅相信單方面(由其是被告方)證詞, 那真是”不小心”犯了聰明的錯誤啊!
【原文如下, 發表時間: 2011-12-09】
宇昌生技案, 從政治角度與投資角度都是很值得研究的. 如果你想搞政治, 應該研究; 如果你想搞投資, 也要研究.
標準的創投手法, 卻是政治的毒藥
簡單說, 宇昌生技案是很標準的創投手法. 甚至可以說很平凡, 但是”困難點”在於如何處理政府官員相關法令的部分. 我認為: 資金投資部分完全沒啥技巧, 但是處理政府官員與法規的部分有”高人”指點.
簡單說一下我的觀察與猜想:
(1) 資金處理: 連續向金主搬錢. 連續增資, 成功遙遙無期,新公司常有手法.
(2) 利益交換: 掌控資金名氣的投資者要求取得相對應利益, 是創投標準做法.
(3) 分身本尊: 用”分身本尊”多方人馬. 一面造煙霧彈, 一面取控制權, 常見.
(4) 利益轉移: 如果要轉移利益, 只須建立幾件”交易”, 對價一下, 就OK了.
這些, 都是聰明的創投商人早就熟知的手法其中幾種. 問題重點是: 如果以上幾點是出自官員之手, 那件件都是大漏洞. 相反的, 如果是私人企業的行為, 反而變成是商場上理所當然的”手段與手法”.
宇昌生技案, 猜想的運作模式, 是真是假? 就看調查結果哦!? 右方灰色區, 推估應該是進行到一半而未完全完成的。(此圖純屬個人猜想)
國家獲利? 難…
基本上, 國家應該不需要投資特定小公司來獲利; 相反的, 應該是要建立好的環境, 吸引投資資金與投資人自動參與. 政府不應自己下海去攪和. 宇昌生技的國家投資策略與心態很遜, 超不專業!
獲利, 並不是國家開發基金的重點. 更何況如果政府這種大股東要出脫持股, 股價豈有不跌的道理? 所以, 正常的市場交易下, 政府幾乎是無法下車下轎的. 尤其籌碼面很緊的小公司, 在流動性不佳的小市場裡交易, 更是難出場. 這道理, 小投資人都懂. 所以國家要獲利出場? 難…
口袋遊戲
最後, 我猜測這可能只是一場口袋遊戲; 也就是一般說的左口袋搬右口袋的遊戲.
機密? 就幾個錢, 有啥是極機密?
可能就是把國家口袋裡的東西, 用特殊且機密的手法搬到一個乾淨的第三者. 再透過另一手轉嫁交易, 找一個甘心利益交易的傢伙把股權利益洗出來. 至於誰甘心作利益交易, 為的是哪種交易目的? 佛曰: 不可說, 不可說! 這是那種說多了會死人的事, 我不能再說了. 大家猜一猜, 笑看風雲就可以哩!
(2011-12-16 補充) 依據新資訊, 推估可能玩這種口袋遊戲的有三個人:
a. 技術來源公司: 找國發基金/創投當凱子, 把錢轉成技轉金, 技術股與股份.
b. 創業專家團隊: 找國發基金/創投當凱子, 把錢轉成技術股與股份, 薪資酬勞.
c. 參與家國官員: 找國發基金/創投當凱子, 把錢轉成股份與薪資酬勞.
【更新】宇昌大事記
整理一下各黨/媒體的宇昌大事記. (update: 2011-DEC-15). 各家說法不一, 許多時間錯置, 各個關鍵人說法不一, 很混亂需要研究. 不過, 攤在陽光下檢視總是好事一件. 來看看…
( 資料整理自網路與媒體, 正確性值得討論. )
1986年某月某日 Tanox 公司創立.
1997年某月某日 Tanox 向 Biogen 取得愛滋病藥 TNX-355 的專利授權.(wiki中裕新藥)
1999年某月某日 Tanox 公司回台募資, 失敗.
2000年某月某日 TNX-355 通過第一期臨床試驗.(wiki中裕新藥)
2001年某月某日 Tanox 公司回台募資, 失敗.
2004年某月某日 TNX-355 通過第二期臨床試驗.(wiki中裕新藥)
2005年06月13日 經濟部駐休士頓辦事處接觸Tanox唐, 爭取在台設廠.(2011時周)(聯合)(國發)
2005年12月某日 唐回台拜會官方&民間投資機關.(2011時周)
2006年03月某日 唐回台拜會官方&民間投資機關.(2011時周)
2006年04月某日 高育仁(南華) & 唐拜會官方, 行政院表示會支持.(聯合2011專訪)
2006年05月03日 何美玥上簽蘇, 肯定南華案,希望開發基金進入.(2011時周)(怪?)
2006年05月16日 ★高育仁等出資成立南華生技, 向國發基金申請投資.(聯合2011)(2011時周)
2006年08月16日 ★開發基金與何大一訪美/Tanox, 出新評估報告.(聯合2011)(2011時周)
2006年08月21日 ★何大一審核意見: 市場不大,藥太貴,沒潛力.否決此案. (世界新聞網)
2006年09月15日 南華案, 未通過審查, 要求補件.(聯合2011專訪)
2006年11月09日 Genentech 宣布買下唐南珊創辦之公司 Tanox. (網路新聞)
2006年11月09日 楊育民/翁啟惠舊金山會面. (楊)
2007年01月15日 Genentech 股東大會通過購併 Tanox 案. (Genentech press release)
2007年01月20日 竹北生醫園區指導委員會日,20多人,晚餐李遠哲出席.(楊)
2007年01月27日 竹北園區籌備委員會, 舊金山開會, 參觀Genentech.(日期有誤,20日)
2007年01月27日 ★舊金山開會: 陳建仁,侯盛茂,何大一,翁啟惠,楊育民.(楊)(日期有誤,20日)
2007年01月底起 ★因此楊育民找翁啟惠, 之後翁啟惠找何美玥, 蔡英文, 蘇貞昌層層上報.
2007年01月31日 胡勝正去職國發基金. 由張景森代理國發基金主委2~3週.(新聞)
2007年02月某日 ★楊/陳良博/何大一/翁,開始討論成立新藥開發公司,爭取TNX355授權.(楊)
2007年02月09日 ★何美玥(以政務委員身分)提出”極機密”簽文之一.(影本)
2007年02月11日 ★蔡英文簽核.(影本)
2007年02月14日 ★何美玥獲蘇貞昌派令, 兼任國發基金召集人.
2007年02月15日 蘇貞昌簽核. 因談判需要列為極機密.(影本)
2007年02月17日 陳建仁e-mail 楊,「蘇院長已經親自批准,交辦給副院長蔡英文.」(楊)
2007年03月01日 組TaiMed-group, 由翁啟惠/何大一/陳良博向Genentech表達台灣的意願.
2007年03月14日 何大一, 陳良博, 開發基金執秘, 上智創投, 生揚創投, 工研院實地查核.
2007年03月21日 ★何美玥”極機密”簽文之二. (影本)
2007年03月22日 ★蔡英文簽核.(影本)
2007年03月23日 ★南華申請案遭國發基金駁回, 10票比8票.(2011時周)(國發基金報告)
2007年03月30日 TaiMed 邀請企業界進行說明會.(影本)
2007年03月31日 TaiMed-group 公開說明會.
2007年04月17日 何美玥向國發基金報告,同意備查.
2007年05月某日 消息:其他競爭者向Genentech開出高出一倍的價格,談判破局.
2007年05月21日 ★蘇貞昌黨內初選失利, 蔡英文卸任行政院副院長.
2007年05月月底 ★翁與蔡英文吃飯,討論生技業.之後合擬生技條例草案. (自由2007/9/15)
2007年06月01日 研擬生技條例草案. (??時間不明, 有說法是14天起草到完成)
2007年06月某日 “陳良博帶頭想到聘請當時已離開行政院的蔡英文擔任董事長”, (楊)
2007年06月15日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通過.
2007年06月29日 第一次由翁啟惠介紹在台北見到蔡英文. (楊,2012-1-11)
2007年06月月底 仍無法說服”何大一”任董事長. (楊,另一報導)
2007年07月某日 ★邀請蔡英文加入TaiMed談判團隊. (楊)
2007年07月月中 ★翁邀蔡英文赴美兩~三周? (自由2007/9/15)
2007年07月月中 ★翁邀蔡英文赴美兩~三周, 陳良博作東, 拜訪生技. (天下2007)
2007年08月左右 重啟談判.
2007年08月11日 ★蔡英文 e-mail 陳良博/楊育民, 邀請他們回台灣說明. (楊)
2007年08月18日 ★TaiMed 在美國說明會. (蔡/翁/楊等人)
2007年08月月底 Genentech提出合作條件:需於美國時間9月4日前公司設立、資金到位.
2007年08月31日 ★宇昌籌備處,蔡英文發文2封國發基金,其餘股東則電話通知匯款。
2007年08月31日 蔡英文宇昌科技會議記錄文件, 規劃7董1監, 國發會3董1監.(國發基金報告)
2007年09月03日 ★台懋生技投資成立, 由潔生100%投資. 蔡英文任董事長.
2007年09月03日 國發基金取得宇昌科技1董(翁啟慧)1監(何美玥).宇昌總共4董1監.
2007年09月03日 下午,選任蔡英文(台懋生技代表)任董事長,出席4董.
2007年09月05日 ★宇昌科技成立.
2007年09月05日 國發基金去函宇昌,要求指派3董1監.(翁/何/陳,何美玥監察人)
2007年09月12日 ★何美玥提出新簽文,院長張俊雄/副院長邱義仁簽核.(改為委外量產)
2007年09月14日 宇昌科技與GENENTECH簽署合約.
2007年09月19日 宇昌科技第二期兩億元股款. 上智/統一/台懋各4千萬. 國發基金8千萬.
2007年09月20日 何美玥核可文件:”被指派之監察人應由國發基金同意”!!(放棄監察權?)
2007年09月29日 宇昌科技臨時東會,國發基金指派何大一/陳良博為董事.
2007年09月29日 宇昌科技臨時東會,選任楊育民為董事(蔡英文堅持選任),林全選任為監察人.
2007年09月29日 翁啟慧/何美玥,請辭宇昌科技董事與監察人.
2007年10月04日 國發基金律師表示依法楊不適擔任獨立董事.蔡英文來信希望支持楊.
2007年10月04日 國發基金改派”何俊輝”擔任宇昌科技董事,取代翁.(國發基金報告)
2007年10月23日 ★國發基金用印投資協議書, 同意增資時提供何大一500萬美金技術股.
2007年10月某日 ★宇昌與開發基金簽訂股權轉讓條款: 轉換成台懋生技不以淨值計.
2007年12月某日 宇昌科技第三期增資台幣3.6億.
2007年12月04日 ★國發基金官員(何俊輝)赴蔡宅,商談”台懋創投公司”的細節.
2007年12月06日 何美玥,核可撥款1.44億元於宇昌科技.(國發基金報告)
2007年12月06日 ★”台懋創投公司”要求國發基金投資8.75億, 並要求”預扣”13.2億管理費.
2007年12月06日 “台懋創投公司”提出計畫書,將”台懋生技”增資至60億.
2007年12月06日 蔡:”台懋創投”以”創業投資”業以享受”生技條例”租稅優惠.(國發基金報告)
2008年01月某日 宇昌科技第三期增資繳款. 資本6.6億,國發2.64億元,另股東各占1.32億.
2008年02月21日 台懋創投公司新計畫提交國發基金,資本35億.改由”台懋生技”擔任管顧公司.
2008年03月18日 ★國發基金同意8.75億投資”台懋創投公司”.(之後並未繳款)
2008年03月19日 總統大選, 國民黨勝選.
2008年05月18日 ★蔡英文,當選民進黨主席.
2008年05月21日 馬英九,總統就職.
2008年05月22日 ★潤泰投資宇昌1千萬美金(約台幣三億),成宇昌最大股,持股約34%.
2008年05月28日 ★台泥投資台幣3億於台懋生技, 持股約22%. 台懋生技股本成為13.2億.
2008年06月16日 ★蔡英文,辭宇昌董事長.
2009年03月27日 ★蔡英文賣出台懋生技持有之股份15%於潤泰, 蔡家退出宇昌生技.
總之, 這真是一件複雜的案子…
關於公務員服務法: 旋轉門條款的解釋
(2011-12-20)新增討論公務員服務法.
宇昌案成為政治焦點, 但也有法規灰色地帶. 主要的重點在: 公務員服務法第14之1條: 旋轉門條款的解釋.
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 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37號, 民國97年02月22日:
【解釋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理由書】: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旨在避免公務員於離職後憑恃其與原任職機關之關係,因不當往來巧取私利,或利用所知公務資訊助其任職之營利事業從事不正競爭,並藉以防範公務員於在職期間預為己私謀離職後之出路,而與營利事業掛鉤結為緊密私人關係,產生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等情形,乃為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其目的洵屬正當。
重點的部分在於【理由書】的說明. 到底國發基金 “投資” 算不算是一種 “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哩? 到底主管官員是誰? 這可得考考大家的認知與國學造詣啦. 不過, 我覺得這是一片很灰色的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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