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盲點與人心的抉擇

時間 : 2010-11-06 , 閱讀 : ( 1314 ) , 回應 : ( 5 )

我不是教你找漏洞, 法律本來就有盲點…要小心.

法律無用? 真的嗎?

成熟的人都知道, 法律只能制約善良的人, 而對於心惡的人完全無用.

我這並不是唱衰法律, 而是覺得作一個人要懂得保護自己. 如果你以為法律可以保護你, 這很危險, 因為, 世界上只有自己的努力與小心可以保護自己. 法律, 只是人與人爭吵時用來解決紛爭的.

證明一個人有罪, 否則人人無罪

舉例子來說, 法院審理系統有一些運作基本規則, 也就是必須要合法證明一個人有罪, 否則人人無罪. 這是基於對大多數人有利的社會利益原則. 但是, 如果司法人員違法蒐證, 反而可能讓犯法的人有藉口, 找到逃脫之門. 著名的美國辛普森殺人案, 就是這種案子.

判官知法玩法?

另一種例子, 解釋法律與決定犯罪與否是由法官決定. (這只在中華民國適用, 其他國家可能由陪審團全體決議.) 如果法官收賄, 專找漏洞或是狹義解釋, 就很容易操弄. 前一陣子台灣一堆老法官被挖出來收賄辦事, 就是這種情況. 我個人認為, 這種判官知法玩法是最低賤而不能苟同的. 人們要小心的就是這種法律盲點.

拿錢並不是收賄?

這兩天的陳水扁二次金改案, 一審判結, 也是詭異的案例, 標準的灰色案件. 依據憲法, 並沒有規定總統可以進行金融改革, 所以並非總統職權; 一審法官判斷說, 因為"非職權"所以"請託"並非利用職權, 而是"政治獻金", 更何況是"當事人雙方的誤解"!? 這種聽起來像是法官幫被告辯護的的判決, 應該會讓人笑翻天的!!
果然, 台灣人的品質與社會系統還是落後的.

要知道, 這案件的受害人是中華民國, 所以也許大家沒親身感受; 哪天當自己變成受害人, 大家就知到嚴重了, 小心喔!

犯了不存在的罪?

另一種法律盲點是: 犯了法律沒規定的罪. 舉例說, 某人性侵外星人, 或是太空人在火星上殺死珍貴火星動物. 這種罪應該不小吧? 也許地球會因此而毀滅. 不過, 這種行為應該無法律可管. 很有趣吧!

標準不同, 法律也不同

各國的道德與價值觀不同, 因為標準不同, 法律也不同. 舉例: 超愛吃狗肉的韓國人, 到台灣捉了野狗吃, 就可能有罪. 在資本主義的美國可能違反反托拉斯法, 在共產主義的國家卻遇上政府的市場價格控制, 完完全全相左的價值觀!! 一個人的藥卻是另一人的毒. 這也是盲點.

白紙黑字的法律 vs 情理法的人性

法律是白紙黑字, 卻不是黑白分明. 律師與執法法官有很大的操作職責, 這類專業人士應該對得起自己的良知, 才能同時贏得自己與社會的尊重.

人性是複雜與不可量化的, 情理法都是人心的判斷量尺. 合法, 卻可能不合理或不盡人情; 反之亦然.
所以說, 法律只是人與社會的某部分制約, 有大盲點! 人心的抉擇才是最終極的那一把尺.

你…要怎麼做選擇?

相關文章 :
台灣史上首例: 聲押前總統!
金融時報(FT.com)專訪阿扁
大烏龍! 台灣比中國貪腐?
美國政府沒收阿扁紐約房產: 原文起訴書
真環保? 還是真勒索?
老農津貼的社會正義?
您的評分(SCORE):
法律的盲點與人心的抉擇
0 votes, 0.00 avg. rating (0% score)

您的留言 »

back to top


你的回應 »


4 + = 10



讀者回應 »

Luke

【回應時間】: 2010-11-09

avatar

原來我們都 "誤會" 法官了 !

魔旅士

【回應時間】: 2010-11-08

avatar

我花了點時間, 讀讀中華民國憲法總統職務規定&貪污治罪條例.
嘿! 真有趣. 看官且看看:

(a) 憲法 (用民國36年版, 因為94年版本有大改, 本案發生於90年) 上說: 總統統率全國三軍/公布法律/締約/宣戰/任免/對於院間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爭議點] 狹義解釋下, 總統只是空殼, 行政院才是行政最高單位. 但實際上, 歷史上的總統都是有通天地的影響力! 想想老蔣的威力就可以知道. 所以, 說阿扁不影響金改很難凹.

(b) 憲法 (94年版本增修條文) :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這與民國36年版本中, 行政院是最高行政單位, 行政院院長必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同.

[爭議點] 台灣的最高行政單位已經轉變為總統, 也就是總統應對行政負全責. 如果二次金改在95年以後發生, 陳總統肯定脫不了關係.

(c) 貪污治罪條例 : 我找出幾項相關的罪刑規定, 如下:

第4條 :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第4條 :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5條 :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第6條 :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爭議點] 這幾點都可以拿來使用, 縱使屬於非主管監督之事務.

不過, 關鍵在於"不法利益"是否存在.

這裡很有趣, 我們討論一下:

甲與乙的利益關係可以分為 :
(1) 甲強制要求利益, 乙不願意或不知道. (竊取/侵占/勒索/勒徵/強占募/要求/擅提/截留).
(2) 乙強制要給利益, 甲不願意卻還是收了. (收受賄賂)
(3) 甲乙相互都同意利益的給予交換. (期約/收受賄賂)
(4) 甲欺騙手法, 使乙錯誤而提供利益. (詐取/違法收募/舞弊)
(5) 甲乙雙方誤會, 所以乙提供利益給甲?

基本上, 如果想要脫罪, (1)~(4)幾乎沒有邏輯的縫隙, 所以, 只有說是(5)誤會, 才會在不完全違法的條件下, 可以有機會閃開貪污治罪條例.

[結論] : 我覺得法官很厲害, 有"用功"研究, 找到了小小"細縫".
不然, 就是想把責任推給二審高院, 真是有政治智慧, 高明喔!!
在這案件中, 我真是學到了.

魔旅士

【回應時間】: 2010-11-08

avatar

D&D 龍與地下城 ?
嗯…這個例子很讚, 我喜歡RPG, 也喜歡這個概念.
看看下面九種立場, 你是哪一種?

守法的善良(Lawful Good)
守法的中立(Lawful Neutral)
守法的邪恶(Lawful Evil)

中立的善良(Neutral Good)
绝对的中立(True Neutral)
中立的邪恶(Neutral Evil)

混亂的善良(Chaotic Good)
混亂的中立(Chaotic Neutral)
混亂的邪恶(Chaotic Evil)

Luke

【回應時間】: 2010-11-08

avatar

就如同D&D的陣營規則一般,法治是法治,善惡是善惡, 是不同軸向的…
善良卻不守法,邪惡卻很"守法",都是可能存在的.
有時同是善良的守法和不守法的衝突, 會比善中立和惡中立的衝突嚴重….

嘿嘿嘿

【回應時間】: 2010-11-06

avatar

兩個重點 :

一,金融改革權屬於行政院及財政部,總統有監管權責。總統影響力巨大是無庸置疑的,收了錢辦了事也是事實,應該用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或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來做判決。

二,阿扁收錢時沒有選舉,當然不是政治獻金,那屬於不法利益。

back to top

2012 MorrisJFWong.com By Morris Wong.